
在芜湖注册公司时,对股东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股东人数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但必须是合法存在的实体。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在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东资格限制:
自然人股东应当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者不能成为股东。
法人股东应当是能够从事营利活动的法人,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是其所在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禁止注册公司,法律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企业投资人。
股东不得是被执行刑罚或刑事强制措施、被通缉、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特定情况为三年)等法律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员。
出资限制:
股东可以用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剩余部分的出资需要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对于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且需一次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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